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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区迁移涉税新政
跨区迁移相关文件:
《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A厦门的企业迁到浙江省,需要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吗?答:不需要办理注销,可直接办理跨省迁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对于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Q
A
请问企业跨省迁移是否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办理跨省迁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信息可以在迁入地承继,无需重新办理登记。QA我公司办理跨省迁移后,哪些涉税信息可以继承?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迁出流程
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
具体操作
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办理。
第一步:填写企业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注意:表单标黄的必填项。
第三步:点击表单右上角【预检】,指标验证信息则会在表单底部分页展示,鼠标下拉即可看到。当【监控】类型为强制监控且【监控结果】全部为校验通过的,表单右上角【下一步】按钮才会亮起。
第四步:点击表单右上角【下一步】按钮,弹框承诺信息,【确认承诺】继续提交,【暂不承诺】停留在当前表单。
第五步:提交表单申请,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纳税人存在未缴销发票、未结清税(费)款、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或者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具体操作:通过电子税务局【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填写标黄的必填项和上传必报附送资料后,点击表单右上角【预检】,当【监控结果】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校验不通过的,则表单右上角【打印未办结通知书】按钮亮起,点击可进行打印。
文书查签路径:【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文书查签】。如果不符合条件的根据通知书内容办结全部相关事项后可重新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02
迁入流程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无需纳税人另外申请。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截止前做好以下事项办理:①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③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缴纳税费款等。